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开承诺自律制度 一、承诺的内容和工作标准 1、案件的受理。起诉案件在7月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立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刑事自诉案件在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证据的,可说服其自行撤诉或裁定驳回;执行案件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决定立案的,立案后3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庭室:立案庭,联系电话: 。 2、案件审理期限。除因法定事由(如公告送达、委托鉴定等)和重大疑难案件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管辖权争议在1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刑事公诉案件1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1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20天内审结;行政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上述案件因案件特殊不能按时审结的,须经法定审批手续延长,在延长限期内审结。 3、公开审判。案件的审理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审判。 4、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接受诉前或诉讼保全申请后,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或驳回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立即开始执行。联系庭室: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交通庭。联系电话: 。 5诉讼费和执行费的收取。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收取,并出具统一规定的发票。联系庭室:行政科,电话: 。 6、信访接待。日常信访由立案庭专人负责,对反映问题能够答复的,即行答复。反映问题比较复杂,信访人员认为需院长接待的或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的答复不满意,要求院长接待的,由接待人员进行登记后交立案庭庭长审查,确需院长接待的,随时向院长汇报,院长或分管院长随时接待随时答复。联系庭室:立案庭,电话: 。 7、审判纪律。本院干警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不办人情案、关系案。(2)不徇情枉法、索贿受贿。(3)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馈赠。(4)不在家里接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5)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6)不得刁难欺压群众。(7)不在工作期间和执行公务活动中喝酒。(8)不泄露审判秘密。联系庭室:政治处,电话: 8、实行首问责任制。 二、违诺处理规定 对违反上述承诺第1条至第6条的,按本院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上述承诺第7条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和《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首问责任制:首次违反首问制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两次扣罚当月岗位津贴并通报批评,三次违反的,扣罚全年岗位津贴并作岗培训。若有违诺的由本院每天支付违诺金20元(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回,违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向当事人酌情赔偿,人为造成违诺的,加倍支付)。 三、投诉程序 本院政治处负责公开承诺自律制度的检查督促,接受群众投诉,投诉电话: ,自接受群众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特殊情况6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意见。逾期答复处理的,每天给付投诉人赔偿金20元,对答复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可向县公开办投诉,电话:6833651、6835653。 四、以上制度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