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须知 一、管辖 1、本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 (1)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内或争议金额不满5000万元,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在本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3)争议金额不满1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第一审商事案件。 (4)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场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民事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原、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交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向本院提交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 3、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外,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并向本院提供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责任 1、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力;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秘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2、诉讼义务及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证据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由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六、裁判文书上网 1、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扩大司法公开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本院拟将判决书在案件审结后一个月内公布在互联网上,但下列案件判决书除外:①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②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③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2、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本院对下列内容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①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名字;③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④涉及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 3、如果当事人请求不在互联网上公布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向我院提交书面意见,并提出正当理由。本院审核认为理由应当的,不在互联网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