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规定 丽中法〔2019〕47号 为深入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促进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具体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即将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交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行使,但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享有选择异地管辖法院的权利以及可选择的异地管辖法院(详见附件)。 三、当事人选择异地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原告)可直接向所选择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至当事人所选择的人民法院。被选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登记。 四、基层法院认为所管辖的案件不宜由其受理的,可以依法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 五、基层法院立案庭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报备该院上月受理的异地管辖案件情况。 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按照原规定管辖。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对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异地管辖法院与原管辖法院共同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 八、本规定自2019年9月15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附件: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表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8月31日 附件 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表 <> ><> > 被告所在地 | <> > 交叉管辖对应法院 | <> > <> ><> > 莲都区(市直机关) | <>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 > <> ><> > 青田县 | <>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 <> ><> > 缙云县 | <> > 莲都区人民法院 | <> > <> ><> > 遂昌县 | <>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 > <> ><> > 松阳县 | <> > 景宁县人民法院 | <> > <> ><> > 景宁县 | <> > 遂昌县人民法院 | <> > <> ><> > 庆元县 | <>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 <> ><> > 龙泉市 | <>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 > <> ><> > 云和县 | <> > 庆元县人民法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