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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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规则
时间:2016-02-18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我院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实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可以旁听我院公开审理的案件。

无论您是当事人还是旁听群众,进入我院法庭,应遵守我院的法庭纪律和旁听规定:

1.进入法庭须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禁止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入庭。

2.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鼓掌、喧哗、哄闹,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

3.开庭过程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

6.无线寻呼机及手机等通讯设备一律关闭。

7.禁止进入我院办公区域。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特别提示: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3.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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