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诉讼常识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 综合诉讼常识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度宣传手册
时间:2015-04-17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青田县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度宣传手册

 

  一、什么是立案登记制度?

     立案登记制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递交的符合规定的起诉材料后,均应接收材料并编立“收”字号,同时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或者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遇当事人递交诉讼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除当事人当场补正外,应当出具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当事人按照要求补正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二、需要提交哪些起诉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及与被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等的副本;

  (二)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起诉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与起诉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为什么诉讼材料被退回来了?

  当事人不补正或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起诉材料。

  (一)起诉状中对当事人的记载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确定当事人身份的;

  (二)起诉状中未载明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诉讼请求与载明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无关的;

  (三)起诉状未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之辞的;

(五)未提交规定起诉材料的;

  四、立案登记后,不希望调解,能直接立案吗?

可以。人民法院继续在立案环节引入多元化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诉调对接工作以自愿为原则,不得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为由拖延立案、久调不立。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在商定、指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五、立案登记后,什么时候才能正式立案?

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登记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不能判定是否立案的,应当先行立案。同时,本院会在立案大厅的液晶显示屏上同步显示立案登记情况,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诉讼材料被拒收或者接收后没答复,该怎么办

     对于登记立案工作中出现的不收材料、不答复、不出具书面裁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

七 、被法院拒收后,是否可以继续坚持起诉?

不能。在登记立案阶段,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当事人仍继续坚持起诉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裁定,如查明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情形的,将视情采取制裁等措施。

八、立案登记后,如何跟踪案件进度?

可通过青田法院门户网站审判流程栏目下诉讼案件信息查询,或者直接拨打12368服务平台人工查询。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一篇:诉讼诚信告知书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