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肇事案件。
被告人刘大、刘二均为安徽宿州人,两人为叔侄关系。2013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刘大、刘二一起在青田县温溪镇一亲戚家吃午饭,期间二人共喝了近二箱(共计24瓶)大瓶装的雪花啤酒。当日下午,被告人刘大不顾自己已经饮酒,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搭上被告人刘二从青田温溪驶往青田阜山方向,准备去青田县章旦乡采摘杨梅。当车行驶至青田县瓯南街道秦观路水南铁路桥附近路段时,被告人刘二提出让其驾车练练山路,被告人刘大遂同意让同样已经饮酒的刘二来驾驶。当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刘二驾驶着货车在山路上行驶时,与对向驾驶的轻便摩托车交会发生碰撞,发生货车碾压被害人致其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刘二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接警的交警赶到现场后,对被告人刘大、刘二实施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分别为149mg/100ml 、206mg/100ml,当日16时24分许,被告人刘大、刘二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其送检的血样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别达1.48 mg/ml 、1.81mg/ml,均高于醉酒驾驶0.8mg/ml标准。 经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鉴定,当日两被告人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处于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状态。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二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青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致发生一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刘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途中又让其他酒后人员驾车行驶以致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楼伟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