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09时10分,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在我院第三审判庭开始公开开庭审理,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的《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让被告人身着便装参加庭审。这是青田首例在押刑事被告人不着识别服出庭受审案件。 被告人叶某某在温州从某男子处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得两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并拿到一个自制冰壶后回到青田,住进当地一家宾馆。之后,被告人于2015年1月22日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1月24日容留吸毒人员洪某某、季某某在其房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和自制冰壶吸食。1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及三名吸毒人员在宾馆房间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查获两包共计重量0.67克的甲基苯丙胺、一个自制冰壶、两张锡纸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穿着便服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认真听取和回答审判员及公诉人的提问,表示当庭自愿认罪。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叶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处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着装这一小变化,打破了多年来被告人身着“黄马甲”出庭受审的传统禁锢,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之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司法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以及司法文明的进步。(刑庭 熊秀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