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员、安全员、管理员知法犯法,三人非法储存爆炸物被判刑 作为工程爆破项目的爆破员、安全员和管理人,本应忠于职守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青田某项目工程的爆破员陈某、安全员叶某、管理员王某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储存爆破器材。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三人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陈某、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三被告人所在的公司接手了一个公路工程的爆破项目,被告人陈某、叶某分别以爆破员、安全员的身份参与该工程的爆破项目,被告人王某负责该工程的工地管理。2013年7月15日,该工程一次爆破作业完成后,还有多余的73包炸药(219公斤)、99发导爆管雷管和400余米塑料导爆管未使用。被告人陈某、叶某不仅没有将上述爆破器材清退,二人反而私下将上述爆破器材埋藏在该工程公路外侧。7月21日,叶某将私埋爆破器材的事实告诉了负责该工程工地管理的被告人王某,并请求由王某帮忙看管。7月底的一天由于下大雨,管理员王某担心爆破器材被雨水冲刷而暴露,又联系了叶某、陈某一起到现场重新埋藏。当天晚上,三人将上述爆破器材挖出并转移到该工程公路内侧予以埋藏。 2013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在案发现场查获上述爆破器材,三人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相关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三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三被告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