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一起普通交通事故损害案,因未及时救助而引发高达270余万元经济纠纷
时间:2015-12-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201231213时许,两辆不同方向相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在青田一处道路的转弯口发生了刮蹭,导致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石某因重心失控重重的摔在了地上,被告人厉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人随后掉了个方向便扬长而去。

原本只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损害案,却因为肇事者在事后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选择了“跑路”。近日,青田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个人损失高达270余万元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单纯的以为只是简单的交通事故,却不曾想到摊上了“大事”

案发当日,石某正好驾驶着二轮摩托车从青田县的石郭村往青田县泥湾村方向行驶办事,在途经一个转角处的时候,因为视角的问题向左转弯时正好与厉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人代步车发生刮擦,石某失去重心后倒在了地上。发生事故后,厉某看了下倒在地上的石某没有选择及时报警、抢救原告而是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石某受伤后,很快便被路人送至青田县人民医院。很不幸的是,经医院确诊,石某因这场车祸不仅仅是颅脑损伤,而是引发了肺部感染、继发性癫痫等并发症。因此,石某先后被家人送到了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解放军第一一八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院、丽水中心医院、丽水仁济康复医院住院治疗,住院长达1291天。这个医疗费实在是惊人,厉某家里无力承担这笔高额的医疗费用,便一纸诉状将石某告至青田县人民法院。

事后忏悔,为时已晚,面对巨额赔偿,后悔莫及

后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石某和厉某承担事故负同等责任,石某则因摔伤后导致并发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

20151123日,青田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石某、厉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院对此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哎,当时要是能够把他及时送到医院,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后果,现在想想当时就这么走掉了,真是不应该啊!”站在被告席上的石某无奈的说道。

法官说法: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厉某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原告石某驾驶的车辆属机动车,双方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应适当减轻机动车方即原告石某承担的责任比例,所以认定原告石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60%,被告厉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据此判决被告厉某赔偿原告石某各项经济损失1103947.66元,石某则自行承担1646921.49元。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石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被告厉某的残疾人代步车先行,被告厉某若及时报警、抢救,而不是驶离事故现场,则并不需要承担这么大的赔偿责任。该案给我们的启示:发生交通事故莫要慌,抢救伤员第一位。这不仅是保护受害者及受害者的家庭,更是保护自己和自己的家庭。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感情尽头反目成仇,借钱不成拔刀杀人
上一篇:一条狗引发的官司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