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视角
当前位置:首页 > 青田法院 > 新闻中心 > 公众视角  
一女子与丈夫吵架赌气离家搞卖淫,近七旬房主为“赚”家用被获刑
时间:2015-10-23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陈某,女,江西宜春人,198612月出生,因与老公吵家赌气出走,结果身无分文,走上了卖淫之路。

叶某,男,浙江青田人,1948年8月出生,原好心提供住宿收留儿媳同村的好友,为招揽生意,赚点家用,不料摊上容留卖淫之罪。

2015719,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近七旬房主“好心”收留儿媳同村好友,为招揽生意,赚点家用,明知对方在其家中卖淫仍提供场所被判容留卖淫的案件。

20153月,陈某因与丈夫吵架,赌气从江西宜春来到浙江青田,因与被告人叶某的儿媳系同村亲戚关系,遂寄宿在被告人叶某位于青田县某村的二楼家中,在寄宿期间,陈某在该处一楼由叶某开设的棋牌室内帮忙从事倒水服务。

20154月,陈某贪上玩麻将,无经济来源的她很快输个精光,并欠上了赌债。一“债主”开玩笑提出,和他玩一次(指卖淫一次)即可免除“债务”,陈某同意了。陈某觉得自己在此处人生地不熟,卖淫倒是一条不错的财路。遂在上述棋牌室内“自荐”,或通过微信寻找附近的人招揽嫖客,在叶某家二楼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叶某得知陈某在其家中二楼从事卖淫活动后,找到陈某,让其收敛点,不要把卖淫名气搞得太大。陈某表示其愿意将卖淫所得通过买菜、米、油等方式为叶某补贴家用。被告人叶某考虑到陈某常常招揽一些牌友,照顾到其棋牌室的生意,又时常买些菜、米、油等补贴其家用,遂继续多次容留陈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卖淫。2015824,公安民警在日常巡逻时发现该处卖淫违法活动,遂将叶某、陈某传唤到案,陈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

青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卖淫人员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活动,仍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法官说法:容留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的条件的行为。这种行为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现农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卖淫活动逐渐在农村抬头,农村地处偏僻,卖淫相对隐蔽,而且规模较小,公安机关查处难度加大。由于农村性病防范意识较差,而且区域内的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较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故对上述行为必须严厉惩处。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青田法院充分利用涉侨网络法庭和侨领的作用,进一步的推进涉侨审判工作
上一篇:因远光灯突发故障引发的惨剧
版权所有:青田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78-6819039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