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建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辩制度 近日,我院正式建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辩制度,规定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由行政审判庭在审查阶段向被申请人送达《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限期申辩通知》,告知被申请人案件已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申辩意见进行审核后,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再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长期以来,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一直都采用单一的书面审查方式,由于缺少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双方当事人的对抗,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程序具有暗箱操作之嫌,容易使被申请人形成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的误解而导致矛盾激化。申辩制度给予被申请人一次申辩的机会,确保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不仅有利于消除和缓解被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及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还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对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和实现纠纷彻底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