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妥善调结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近日,民一庭审判人员经过妥善调解,使一个刚满十岁的原告当事人徐某某因被被告郭某某所饲养的狗咬伤获得8000元赔偿款,实现案结事了。 被告郭某某在村中经营一个养鸡场,并在养鸡场入口处饲养了一只狼狗。2006年8月21日,原告和几个同学到被告养鸡场附近的山上玩耍。原告从狼狗旁边经过时,身体多处被狼狗咬伤。后原告被送到青田县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并在青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余时间。原告共花去医疗费7656.1元(经审核剔除不合理费用1172.5元)。原告现已康复出院。案发后经乡村干部多次调解没有效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开庭前就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和教育,开庭后又进行了认真的调解和引导,终于双方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调解,被告郭某某赔偿给原告徐某某人民币8000元。(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