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成功解决县府集资房房屋质量纠纷 经过我院民一庭审判人员的不懈努力,日前,五起县府集资房房屋质量纠纷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需交付的款项也已全部兑现。 坐落在我县鹤城镇东苑小区的县府集资房,始建于1997年,建成于1998年,由当时的青田县第二建筑公司承建。后来,房屋业主在装修、使用过程中,发现部分房屋墙体、地面开裂较为严重,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期间,承建单位二建公司被工商注销,由部分股金注入新成立青田某某建筑公司。为了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委托同济大学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墙体、地面开裂可通过加固途径进行修复。但由于赔偿主体、修复方案和赔偿数额等问题意见不一致,相关单位和业主经调处未果。为此部分业主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决。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针对案件的实际问题,知难而进,循循善导,终于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达成修复和赔偿协议,五起案件的业主获得相应的赔偿,使业主和相关单位多年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