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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民二庭对一妨害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训诫
时间:2007-03-20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机关算尽太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
日前,我院民二庭对一妨害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了训诫。 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王某无故未到庭。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书证复印件与书证原件不相符合。在进一步询问后得知,原告在庭前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因担心书证中有段文字对己方不利,在复印该书证时故意将此段文字折起隐去,然后将“变造”后的复印件提交给法庭。对于原告这一妨害诉讼的行为,法庭严肃指出了其违法性,考虑到被隐去的内容不能影响法庭对证据的判断,且原告的认错态度较好,法庭决定从轻处罚,对原告进行了训诫。本案原告最终撤回了起诉。(民二庭 郭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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