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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立案调解初见成效
时间:2007-02-02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我院开展立案调解初见成效
为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努力提高办案效率,2007年1月开始,我院积极开展立案调解工作。截止1月22日,已经成功调结案件28件,其中离婚纠纷15件,抚养纠纷2件,租赁合同纠纷2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民间借贷纠纷4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2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件,平均结案时间为1.6天(包括立案当天)。在有涉及财物交付的12件案件中,除1件分期付款部分履行期限未到外,其余11件现已履行完毕,实际履行标的额达70余万元,自动履行率达92%,当庭兑付率达84%,调结案件数占同期全院调结民商事案件数62.2%。 一、思想重视,目标明确。院党组注重理念先行,在去年底提出“把立案调解打造为立案窗口新亮点”的目标,多次组织立案人员到先进法院学习成功经验,并利用大会小会反复强调、灌输立案调解意识,要求立案法官真正认识到立案阶段是调结案件、定纷止争的最佳阶段,坚持把“能调则调、能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贯彻到工作中去,不断创新思路,探索模式,充分运用调解这一化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构建社会和谐。  二、完善机构,建立机制。在立案庭增设调解组,指定二名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专司调解工作,做到机构、人员到位。同时,建立“短、平、快”的立案调解机制,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和当事人的意愿,由立案庭统一对案件进行“筛选过滤”,属于可调解范围的,分流到立案调解组,立即进行调解,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案件,则及时移送相关审判庭进行审理,尽可能提高案件流转速度,提高办案效率。   三、讲究方法,注重效果。一是及时充分行使释明权。案件立案后立即告知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解释有关法律规定,讲明庭前调解的好处,努力使当事人明了其在法律上的利弊,最终互谅互让,自愿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化解纷争。二是积极开展巡回调解,上门服务。对当事人具有调解合意但无法到庭调解的,在送达法律文书副本的同时,就地调解,将法律服务送到田间地头,方便当事人诉讼。三是善于借助社会力量促成调解。积极邀请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干部及社会知名人士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他们劝导、说服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四是及时回访确保调解效果。对具有给付义务的案件,坚持通过电话、上门督促等形式,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确保实现案结事了。(杨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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