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一庭妥善处理一件外省民工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1月24日,我院民一庭妥善调解了一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使外省农民工赖某顺利拿到了赔偿款14万元,案件得到较好处理。 原告赖某系贵州人,受雇于被告胡某制作水泥砖。2006年8月,赖某在水泥砖作坊附近塔建棚寮,一不小心,从墙上头朝下摔倒受伤,至今仍然在医院治疗,并拖欠了5万元的医疗费。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胡某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和后续医疗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意见分歧大,各执一词。审判人员考虑到原告身体需后续治疗甚至护理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亲戚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医疗费、后续医疗费和其它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方当场交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得以圆满审结。(民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