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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庭成功调处一起群体诉讼纠纷
时间:2007-07-04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民一庭成功调处一件群体诉讼纠纷
近日,民一庭经过多次不懈努力和调解,成功调处原告某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与十二个原某汽车修配厂职工的侵权赔偿纠纷。被告一致表示不再到原告处进行无理吵闹和妨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原告谅解。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诉讼,自愿放弃了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使一场可能要升级的矛盾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和调解表示满意和理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改制前为某汽车修配厂,属镇办集体企业,各被告原是该厂职工。1997年12月,经有关单位批复同意,该汽车修配厂进行改制,经相关单位对资产进行了评估。具体改制实施方案为根据“多贡献多得益”的原则,职工按每年工龄量化,所有量化给职工的资产均作为重新组建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入股股金。改制后企业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即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当时部分职工将工量化后没有入股改制后企业,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部分职工进行入股,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2000年3月,该汽车修配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将该公司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修理工具材料设备等一切财产总折价为100万股份整体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相应的公司变更手续。本案被告也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他人。 2007年4月始,本案被告等以收回厂房等要求到原告处,或将原告的门关掉,或在门口守候,不让修理汽车进入公司维修,双方致成纠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侵害,排除妨碍,并共同赔偿原告从2007年4月1起至被告停止侵害之日止每天1000元的损失。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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