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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因贪吃狗肉、判徒刑处罚金落泪水
时间:2008-03-2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两被告人因贪吃狗肉、判徒刑处罚金落泪水
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浙江省武义县陶某和永康市胡某听到审判员宣读的判决书中“被告人陶某、胡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缓刑一年,并各被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时,落下了悔恨的泪水。两被告人仅为吃狗肉而租车毒狗,走上犯罪路,得到2万元的罚金以及判处刑罚的苦果,实在不值得。 2007年12月11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陶某、胡某为了吃狗肉,两人携带着由陶某买来的毒狗药,驾驶租来的一辆车牌为浙GU1800现代轿车从武义境内出发,沿着330国道往青田方向开,并一路对路边游走的狗实施投毒,并将毒死的狗装入车内,两个被告人在武义境内共毒死了三只狗。随后开至青田县内,在海口、腊口等地将被害人蔡小勇、曾法敏、刘国标家的狗各毒死一只,其中被害人蔡小勇家的狗为藏獒,后被群众发现,被告人胡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六只狗价值人民币13512元,其中一条藏獒价值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亲属为其向狗的主人赔偿了21500元。日前,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胡某为了吃狗肉,采用毒死狗将狗偷走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陶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系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杨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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