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勇在第五次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上强调 整合资源 创新载体 发挥优势 努力构建实现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11月30日,第五次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在会上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服务大局、保障和谐为目标,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整合资源、创新载体、发挥优势,努力构建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 应勇院长在会上首先肯定了全省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他说,近年来,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下,全省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成绩,实现了新发展。2005年,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实现诉讼与诉讼外机制的优势互补,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法院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努力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活动互动互补、协调配合、共建和谐的局面,妥善化解新形势下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减轻了法院的审判负担,推动了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2002年以来,全省先后有4个人民法院、5个人民法庭,6名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应勇指出,党的十七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省委作出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浙江发展的总战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决策,为新时期构建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以行政调解为补充、以司法调解为主导、司法裁判作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指明了方向,注入了新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清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深化落实“三项承诺”的实践需要,是积极应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面临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切实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和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应勇强调,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保障社会和谐为目标,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创新工作载体,发挥司法优势,抓住党委重视、各方协力的机遇,加强与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前,全省法院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打造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上。一是要以立案接待大厅为平台探索构建纠纷分流机制。目前,全省法院已基本建立了集受理起诉、接受咨询、指导诉讼、收、结、退诉讼费等功能于一体的规范化立案接待大厅,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到法院诉讼办事。在立案接待大厅规范化建设中,许多法院以立案接待大厅为平台,丰富功能,创新手段,在审查当事人起诉时,注意根据纠纷性质、请求目的及当事人情绪等因素,对适合由人民调解等途径先行处理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2006年5月,杭州市拱墅区法院试点司法行政机关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人民调解和诉讼程序衔接的平台。至今,已受理调处纠纷300多起,标的额1000多万元,每月都有10余起案件调解成功并履行完毕。凡调解结案的,用时均未超过1个月,有效节省了审判资源。调解手段的人性化和调解方式的灵活性,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并得到了省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各地法院的实践,给了我们很好的启迪,就是不仅要把立案接待大厅建成“一站式”服务的窗口,也要探索建成诉讼资源与非诉讼资源高度整合的大平台,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和范围,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实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司法目的。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探索在立案接待大厅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有条件的人民法庭也要设立窗口,把一些法律关系不复杂、事实较简单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以最简单、快速、经济的办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以人民法庭为平台构建纠纷就地化解机制。建设和谐社会,重在基层。大量的纠纷发生在基层,也要解决在基层。没有基层的稳定,就不可能有全局的稳定。人民法庭,直接担负着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的任务,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司法为民惠及社会的重要渠道。目前,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了由党委或综治委牵头,法院、司法行政、公安、城建、劳动、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综治工作中心。人民法庭要加强与综治工作中心的联系,积极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信访调解四种职能的整合,将人民法庭工作融入到“四位一体、整体联动”的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中。同时,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要组织审判力量在案件较多、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和海岛建立巡回法庭或设立巡回审判(站)点,满足基层、农村、山区群众司法需求,并协助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和法律咨询、宣传工作,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要以专业化审判为平台构建纠纷行业化解机制。近年来,不少法院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目的,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审判组织的改革上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实践,尝试成立交通、劳动、工商、消费等专门审判组织。这一做法,实现了对行业纠纷的快速、集中、专业化调处,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良好成效。各级法院要积极探索专业审判组织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沟通协作,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集中的区域、行业设立专业性、行业性的审判合议庭暨调解指导点,充分利用公安、工商、卫生、农业、林业、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业务熟悉、善于调解的优势,抓好行业纠纷的审判和调解,开展调解和法律咨询、宣传工作,探索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制度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研究商事仲裁、人事仲裁、劳动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审判的对接,努力促进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要规范操作,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开展行业调解工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在行政调解中存在的问题等,要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四是要以诉讼调解为平台构建效力衔接机制。各级法院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中的作用。同时,在诉讼调解中,要创新调解方式,积极采取协助调解、特邀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参与调解,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等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对于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过,特别是经过多次调解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复杂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前可以向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纠纷形成的渊源、当事人的情况等,以便对症下药,进行诉讼调解,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诉讼调解,以利于纠纷的解决。要建立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机制,对于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经法院立案接待大厅分流调解的案件和法庭指导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成调解书,直接赋予其法律效力;对于单纯以金钱给付等为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比照督促程序对此类申请予以审查和执行,实现人民调解协议书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积极探索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应勇要求,各级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按照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把握法律原则,不断改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发展。一是要依托审判职能,积极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是业务性指导,主要是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来实现的。各级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强调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尊重的同时,要依法对其处理结果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对违法调解、强制调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运用司法手段予以有效救济。同时,要及时将调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变更的具体理由,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并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具体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组织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水平。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各级法院要采取以会代训、以案讲法、旁听庭审、业务授课和印发指导手册等形式,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技能。要加强现场指导,积极开展调解示范工作,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观看民事案件调解过程,增长调解知识,掌握调解方法。对于素质好、能力强的人民调解员,各级法院可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安排他们参与司法调解和审判工作。三是要密切与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共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各级法院要按照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工作相关的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分析预测社会治安形势、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共同研究预防措施。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建立科学的调解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四是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提高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各级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基本特点,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水平。要重点做好人民调解中新出现的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下岗安置、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多发性、政策性纠纷案件的调解指导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总结,不断创新指导方法,注重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