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刑庭重判一盗窃团伙 疯狂作案达五十余次、盗窃数额达八十余万元 日前,我院刑庭对被告人陈某等10人分别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本案是我院有史以来审理的盗窃数额最大的盗窃团伙案,该盗窃团伙作案次数达五十余次,案发区域广,涉案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仅公民就达四十余人。 经查明,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等7人单独、结伙或分别伙同他人先后在永嘉县、文成县、丽水市以及青田县等地,对集体和个人财物实施盗窃,以盗窃通信电缆、变压器、钼精、电瓶等财物为主,作案五十余次,盗窃总额计人民币80余万元。仅2007年7、8月间,作案次数达四十余次,疯狂盗窃50只电瓶。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结伙或分别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邱某等3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等4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邱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夏某、杨某盗窃数额较大。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案情,据此对上述各被告人分别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量刑及罚金判决,其中有6名被告人被判处8年以上有期徒刑。(杨艳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