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法院对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村委主任判处拘役 近日,青田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青田县山口镇大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何任统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4日,被告人何任统因将车子是否卖给了青田县鹤城东路290号正隆二手车公司的过程中产生纠纷。2008年12月25日,被告人何任统携带刀等工具伙同“杨志”、“大伟”(两人身份待查)到青田县鹤城镇鹤城东路290号正隆二手车公司将两扇卷帘门用刀砍毁,经鉴定:被砍毁的财物价值1 395元人民币。同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何任统又伙同“杨爱武”(身份待查)将正隆二手车公司店内的电脑液晶显示器砸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1 053元人民币。同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何任统再次指示“杨爱武”等人将正隆二手车公司店内的音像、电脑、电话机等物品砸毁,14时许被告人何任统又携带刀、斧子等工具伙同“杨志”、“大伟”将正隆二手车公司店内的玻璃门、电脑键盘、一体机、手机等物品用刀和斧子砸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为10 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任统故意毁坏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13 3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何任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该院做出上述判决。(杨艳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