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对一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 近日,我院对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决定。 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判决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2009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其支付加工定作款723788元及违约金3618.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然而被执行人即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4月21日我院执行人员前赴被执行人住所地杭州市执行,在杭州交通银行查到被执行人在其账户上存款竞有320万元之多,执行人员当场决定予以强制扣划。并根据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这一行为,经过合议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陈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