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与村长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矛盾 由于存在合伙协议纠纷,东源镇一村支书将村长告上了法庭。 2007年,浙江钱塘江水建公司承建了青田县东源镇防洪堤工程,需要大量石料,东源镇某村村支书林某与村长周某共同与该公司签订了《块石采购协议》,约定由两人共同为该公司开采建堤石料8万立方米,后因国土部门只同意批准一个采石点,经林某与周某商议,一致同意林某退出共同采石协议,由周某一人承担履行《块石采购协议》的义务,并由周某补偿林某转让费30万(后再次约定改为8万元),由此林某认为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周某应当向自己支付8万元转让费(林某称之为退伙费)。2008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交了诉状。但事实上,周某后来也没有获得采矿许可证,钱塘江水建公司最后是与另外一人签订了块石采购协议,因此周某认为自己向林某支付转让费的前提不存在,而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共同经营等合伙事实,因此双方既不存在合伙关系,也不应当支付该笔转让费。 考虑到当事人双方为同村的村干部,最好是既把案件了结了又能化解彼此的矛盾,因此青田法院法官多次协调,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2009年2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被告周某一次性向林某支付3000元钱。(周菲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