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保安身份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抢劫数额巨大案件 近日,青田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保安身份实施盗窃、抢劫的案件,以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苏怡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拉金、苏明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怡良与被告人汪拉金是同居生活的“夫妻”、被告人苏怡良与被告人苏明亮系父子关系。2008年9月初,被告人苏怡良多次到青田县鹤城镇城东路26号新世界大酒店,向在该酒店担任保安工作的儿子苏明亮了解酒店的情况。被告人苏明亮明知其父意在盗窃,仍向其透露酒店财务室的位置及如何躲避监控等信息。之后,被告人苏怡良又拉拢被告人汪拉金一起去现场进行踩点。2008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怡良窜至该酒店财务室,窃得人民币80 000余元、美金200余元、欧元1 000余元等物。得手后,被告人苏怡良在汪拉金的掩护下离开酒店。另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苏怡良在宁波、仙居、青田等地作案六起,共盗窃财物计人民币5余万元。2007年9、10月份,被告人苏怡良在宁波市海曙区月湖石浦大酒店担任保安期间,与费世法(另案处理)、向能汪(另案处理)、向恢皇(已判免予刑事处罚)等人合谋对该酒店总经理李惠飞实施暴力抢劫,共劫走被害人李惠飞携带的营业款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怡良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汪拉金、苏明亮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苏怡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汪拉金、苏明亮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怡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劫罪,应实行两罪并罚。被告人苏怡良在伙同被告人汪拉金、苏明亮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汪拉金、苏明亮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明亮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苏怡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被告人苏怡良归案后坦白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系自首,又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故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怡良、汪拉金、苏明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杨艳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