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法院对一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青田法院对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浙江东南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工定作款723788元及违约金3618.9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案件遂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置之不理,既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时限内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其后,该院执行人员迅速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杭州市执行,在杭州市交通银行查到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余额达320多万元,执行人员当场决定予以强制扣划。同时,该院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处罚决定。 (林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