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致残 获赔19万 6月11日,林某在法院的帮助下,获得了赔偿款19万元。至此,一起8年前发生的“因公致残”案在我县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圆满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了解,2002年6月8日,林某在被告郑某、郭某等人共同创办的碎石场内工作时意外受伤,被送往温州医治。在温州住院治疗期间,郑某、郭某等人先后六次为其预缴医疗费2万多元。由于伤势比较严重,两年后,林某做了右脚截肢术治疗,落下了终身残疾。后经评定为六级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 林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郭某等人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各项损失。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林某终于拿到了追要的19万元赔偿金(不包括已经预缴的医疗费)。(刘益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