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及时释明主体不适格 原告自愿撤回两起诉讼 4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谢桥小区某幢6楼住户徐某诉7楼住户陈某的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两起纠纷。发现诉讼主体并非适格的当事人,法官依法进行释明,原告自愿撤回了两起诉讼。 徐某住601,陈某住701。因陈某在6楼通往屋顶阳台的通道上安装了2扇铁门,徐某认为这损害了其他住户对屋顶阳台的使用权,且致使徐某无法上顶楼清洗自家水箱,损害了徐某全家及其他业主的利益,故要求陈某拆除铁门,排除妨害。同时,因701陈某的室内卫生间装修不当,造成污水下渗至6楼,徐某多次要求陈某维修未果,故主张要求陈某限期维修卫生间隔板和修复房屋墙体等。 法官初阅卷宗后,发现601的实际户主系徐某在国外的儿子。而关于楼顶通道的问题,涉及到该幢楼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由共有权人共同起诉。4月30日,法官将有关法律向徐某进行释明,徐某当即撤回两起诉讼,并表示将与国外的儿子联系,等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再考虑是否另行起诉。(孙梦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