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先予执行21万元“救命款” 6月17日,民三庭通过先予执行及时为原告周某送上了一笔21万元“救命款” 。 现年35岁的周师傅是一名石雕师傅。今年3月31日上午,周师傅像往常一样在家门口进行石雕作业,不料一辆行驶中的货车与行人邱某发生碰撞后,又撞到周师傅,使其当场昏迷。事发后,周师傅被送到医院救治,至今仍昏迷不醒。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师傅无责任。经查明,货车车主为浙江某物流公司,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郑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浙江某物流公司先行垫付了12.5万元,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据医院医疗诊断证明书载明,尚需抢救治疗费20多万元,今后费用无法估计,如今,该公司和周师傅家再也拿不出医疗费了,面临无钱继续治疗的尴尬。 5月20日,王某作为周师傅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浙江某物流公司、邱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21万元(不包括先行垫付款项),并申请先予执行。民三庭在接到案件后,向分管院长汇报,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认为,原告的先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当即与物流公司、保险公司沟通,裁定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支付11万元,物流公司先支付10万元。6月17日,通过多方协调,21万元救命款及时送到医院,解燃眉之急,暂时满足了抢救伤者的需要,令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家人感动不已。(民三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