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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根据侵权责任法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时间:2010-12-16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民三庭根据侵权责任法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近日,民三庭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叶某赔偿原告金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 被告叶某长期在青田海口经营一家水泥店,雇佣被告贺某等人为其装卸及运送水泥。2010年7月4日,贺某驾驶叶某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运载水泥,从青田海口驶往青田海溪方向,途径岙海线29KM+650M路段时,由于贺某逆向行驶,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乘员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贺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金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贺某、叶某连带赔偿原告金某损失4万余元。 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第四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 (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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