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肇事 交强险应理赔 无证驾驶肇事,其投保的交强险是否应该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这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其只承担医疗费的垫付责任。但投保方却持截然不同的意见。 日前,我院民三庭对一起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交强险系强制责任保险,不应以驾驶人的行为瑕疵而作为赔偿免责条件,判令伤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余款则由肇事车主承担。 【案情回放】 2010年6月1日,被告饶某驾驶从陈某处转让购买的自己所有的小轿车,从青田驶往丽水方向,途经49省道42KM+416M路段时,与行人即原告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介入调查发现,被告饶某属无证驾驶。经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周某住院治疗期间,饶某垫付了1.5万元费用,但不足以弥补周某的损失。为此,周某将饶某以及该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多万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交强险条例》虽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此规定的立法本意系对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后行使追偿权的规定,即规定在何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向交通违法者予以追偿,而非针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免责事由的规定。 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目的在于确立了由保险人承担一定社会风险责任,从而更充分有效保护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该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 为此,本院判决,周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35276.72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1504.83元,则由肇事车主饶某承担。(民三庭 季玉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