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成功调解一起诉讼标的达180余万元的案件 现年36岁的周师傅是一名石雕师傅。去年3月31日上午,周师傅像往常一样在家门口进行石雕作业,不料一辆行驶中的货车与行人邱某发生碰撞后,又撞到周师傅,使其当场昏迷。事发后,周师傅被送到医院救治,至今仍昏迷不醒。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周师傅无责任。经查明,货车车主为浙江某物流公司,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郑某系该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浙江某物流公司先行垫付了12.5万元,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2010年6月17日,民三庭依法先予执行21万元“救命款”。 2011年3月29日,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2.36万元,该案件为该庭迄今为止办理诉讼标的最高的案件,庭审之后,承办法官又多次召集各方当事人协调,向各方释明利害关系,纠正当事人调不如判的错误观念,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础上,最终成功调结这起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民三庭杨锡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