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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躲债期间债权人诉讼时效顺应延长
时间:2011-12-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恶意躲债期间债权人诉讼时效顺应延长
被告刘某在2006年6月至9月期间,从原告某制衣厂处进购服装运往西班牙销售。在2006年11月份,双方进行结算,刘某确认结欠原告某制衣厂货款172万元。在2007年2月份,刘某在支付过35万元货款后,便更换联系号码,躲避原告,多次回国情况下也不与原告处理剩余货款问题。而原告在此期间想方设法寻访刘某,但因刘某长期定居国外无法得知回国时间而落空。2011年4月14日,某制衣厂起诉到本院,要求刘某支付剩余货款。刘某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辩称结欠货款数额正确,但是2007年下半年,刘某已经明确告知原告不会支付货款,因此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刘某企图以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规避债务。 本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躲债,在刘某恶意躲债期间,原告的诉讼时效顺应延长,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申请,一审判决生效。 判决生效后,原告某制衣厂给经办法官送来一袋礼品,在经办法官交监察室人员返还给原告后,原告又送来锦旗,上书“铁面无私,公平公正”。原告的负责人握着经办法官的手,感慨地说,青田法院的法官,清廉,公正,为民办事,我们信服。(黄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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