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寮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原告申请笔迹鉴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近日,原告林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借款2200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其已经偿还原告林某本金900000元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为此还申请对借条中约定的利息部分(即月息2%)进行鉴定,称该部分系原告自行添加的。承办人多次悉心组织原、被告调解,对原、被告晓以法理和情理,本案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偿还原告1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09年7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刘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