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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单位和包工头 工伤责任由谁赔付
时间:2011-11-15  来源:  作者:  分享到:
承建单位和包工头 工伤责任由谁赔付
近日,章村法庭审结一起承建单位经判决赔偿工人工伤损失后,依据承包合同约定要求包工头支付已赔付的部分款项的合同纠纷。 2007年,原告利越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青田县小令至阜山公路工程。项目开工后,原告将自己承建项目中的挡墙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被告王某施工,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工人做挡墙发生的一切事故原告只负工程保险内的责任,其余责任由被告负责。2009年,工人陈某在从事被告安排的工作中被石屑击伤左眼,构成七级伤残。陈某申请劳动仲裁逾期未予受理后向本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本院作出判决,由本案原告支付陈某相关经济损失10万余元。原告履行判决后依据《承包合同》将被告王某诉至本院章村法庭,要求被告王某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除保险获偿外的款项。 经审理,本院认为因被告王某不具有任何资质,该《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而原告与受害工人陈某属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原告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损失,属于自身过错。原告的主张属于以合同责任来规避法定义务,诉讼不能成为这种行为实现目的的途径,否则将导致错误的价值取向,故而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章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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