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第一起涉外商事案件 2012年1月,我院受理第一起案号为(2012)丽青商外初字第00001号的涉外商事案件,原告为奥地利国籍。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系外国人,我院没有管辖权,要求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我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院和省高院下发的《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绍兴诸暨市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等文件,我院享有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被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我院依法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民二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