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审结首例因青田石雕而引起的纠纷 近日,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原告陈某与被告傅某因青田石雕而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傅某向原告支付雕刻石雕报酬6万元。这也是我院受理的首例因青田石雕而引起的经济纠纷。 本案原告陈某系一名石雕雕刻师,2011年由被告傅某向原告陈某提供雕刻石,由原告为被告雕刻一件材质为四川缘的石雕山水作品。双方约定石雕加工费视被告对雕刻作品的满意度在12万元至15万元之间确定。在雕刻作品完成了60%至70%左右的时候,被告傅某以上海客人要看作品为由将石雕作品拿走,但此后被告傅某既没有将作品拿回原告处继续雕刻,也未支付给原告任何雕刻费用。为此而发生了纠纷,陈某于2012年7月31日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了如上的判决。(民二庭 朱毅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