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外币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该案共有四十四被告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14443050.7元。其中最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马鹏翔、马常明两人在青田县鹤城镇新大街中国银行门口、青田县温溪镇以及被告人马鹏翔、马常明所住的青田县名人宾馆8316房间等地与其他四十二个被告人多次进行非法买卖外币,涉案总额累计人民币214443050.7元。期间被告人马常明起协助作用。在四十二个被告人中,其中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十人,最高的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366.1145万元,最少的亦有人民币141.82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鹏翔、马常明、邱珠花等四十四被告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外汇买卖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折合美元均达20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被告人马鹏翔、马常明、邱珠花等十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常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珠花、朱绍凤、徐灵英等四十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灵英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刑庭 楼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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