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陈某无力偿还债务,青田法院执行局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镇西门外的房屋移送拍卖。该房屋评估价格为120万元,最终以135万元的价格成交。本因是很普通的一次拍卖,可竞买人并未因为竞价成功而感到喜悦,且迟迟未交纳剩余部分的拍卖款。 据悉,买受人马某为丽水莲都人,其参加竞拍并不是因为对拍卖物感兴趣,而是听朋友说在拍卖过程中,经常能遇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便前往拍卖行交纳了20万元的拍卖保证金。在拍卖阶段,马某故意哄抬价格,迫使其他有实际购买意向的竞拍人给予部分“好处费”,在遭到拒绝后,多次加价,最后假戏真做,以135万元的最高价竞拍成功。 拍卖成交后的几天内,马某内心非常矛盾,该房屋位于青田,他并不愿意在青田居住,房屋二次转让又将面临一笔大额的税费。我国《拍卖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拍卖规定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组织拍卖,原买受人不得参加,并且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的佣金,同时对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部分,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在经过法院干警严厉批评后,马某明白了利害关系,经多番努力,现已将房款全额交至法院。
青田法院 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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