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珠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13997万元。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渝北区北部新区高新园,是一家国有企业,注册资金陆仟万元,在青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青田法院依法委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EMS快递跟踪查询,执行人员得知该案二日后由重庆渝北区法院签收,执行人员立即联系渝北区法院执行局,了解案件的立案情况及承办法官电话,并及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期间,执行人员与渝北区法院承办法官多次联系沟通,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并将本院获知的被执行人账户信息等情况及时告知。2013年3月26日,执行干警接到渝北区法院承办法官电话告知该案已经执行到位,但在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时,申请执行人以银行转账需要支付手续费为由,要求受托法院将款项转账至青田法院执行款专户,由他现金领取。青田法院执行人员将相关票据寄至渝北区法院,现该笔款项已汇至青田法院,该案通过两地法院的通力协作终于成功执结。 (执行一局 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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