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多年好友,一年中有半数以上的时间两人在一起聊天、拉家常,关系十分融洽。2010年7月24日,原告吴先光为被告叶苏民经营的养猪场拉电线,原告到现场帮忙并爬上树,却不慎从树上坠落受伤。原告住院治疗后再不能恢复行走,经鉴定,构成二级残疾。为此,双方家人成为仇敌,原告一纸诉状将好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9469.3元。 面对巨额赔偿款项,被告表示其家境无力承担,而原告又急需偿还医疗费等支出。民三庭承办法官依法进行庭审后,并不是简单的采取判决方式结案,而是在庭外多渠道联系村干部及双方的亲友,以原、被告系多年好友的事实为切入点,在缓和双方情绪上着手调解工作。根据与当地村干部,双方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的商谈情况,在此基础上反复沟通,多番调解,以“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劝导对方,陈明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之间互相取得谅解,达成协议分期履行赔偿义务,现第一期赔偿款已交付原告。(民三庭 杨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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