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签订后能否得到实际履行需要法院执行人员的后期督促,青田法院通过对和解分期履行案件的后续追踪,促使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解协议得到全部履行。 被执行人王永鹿与王勇微系夫妻关系,在2011年11月为帮朋友周转资金,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15万元,后来朋友因欠钱跑掉了,王某将两被执行人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于2013年1月1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调查了解,两被执行人在得知朋友跑路之后,主动承担起来还款义务,已陆续分期还了13.2万元,后因王勇微生小孩,两人的经济能力减弱,无法再继续还款才停止了支付。两人现有一个四个月大的小孩要抚养,没有自己的房产,租住在外面的出租房内,王永微因要照顾小孩无法继续工作,全靠王永鹿在温州打工的收入维持生计。申请执行人也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考虑到被执行人确有履行的意愿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执行人员采取协调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院,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双方商定剩余款项分三期履行:2月26日履行5000元;4月26日履行20000元;5月27日履行25000元,若两被执行人能按时履行,对不足部分的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全部放弃。 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人员一直关注的此案的进程,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到期的前3天,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的方式提醒被执行人,督促其按期履行,最终,被执行人按照约定期限履行了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一局 陈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