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我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对被申请人浙江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一案。 被申请人作为浙江凯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已经停产,所以也是本次凯乐风险事件的组成部分。我院民二庭高度重视案件审理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研究分析案情,认为该案的法律关系比其他的凯乐系列案件相对简单,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经过联系被申请人的委托律师,我院决定于5月13日召开新民诉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实现担保物权的听证会。经过听证会,民二庭依法于5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维护了我县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民二庭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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