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农民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通过对近年来多起类似案件的梳理,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 案件诉争标的额小,但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纠纷涉及面广,往往牵涉地方的康庄工程;因纠纷未及时解决,当事人一方多对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心存微词,法院若处理不慎,容易衍变成官民矛盾。 2.原告方多数文化水平不高,部分当事人甚至不会讲普通话;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诉诸法院即应由法院包办所有事宜,坐等收钱即可;被告方难以联系,即便联系到也往往拖沓应付、拒不配合,消极待诉。 3. 纠纷经历时间长,多时隔3、4年;双方少有签订书面协议,多系口头约定,即使有书面协议往往也多有变更,未完全实际履行;工程虽已完工,但双方未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客观事实往往各执一词,法律事实难以查清。 4. 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牵涉劳务、建设施工合同、承揽合同等多重法律关系,某些时候原告方作为通俗意义上的“包工头”负责召集其他农民工提供劳务,领取预支工程款项,但和其他农民工同工同酬,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 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 1. 树立大局意识,将个案处理与促进社会和谐相挂钩,尽最大可能争取案件协商解决。 2.办案法官应当积极学习各地方言,争取能用方言跟当事人沟通,一方面促进信任,另一方面确保全面掌握案件客观事实;对于每一次了解到的事实,应当以录音、笔录等形式及时固定。 3.对索要款项方,应当尽到最大的人文关怀以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并尽己所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拖欠款项方,应当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必要时候提升协调的高度,多方联动,争取有关单位上级部门的积极协助。 4.案件开庭审理前,对案情要充分梳理、做到脉络分明,在此基础上及时、充分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让当事人明白利害关系,引导当事人选择最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的处理方式。 5.若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必要时应增加限制性赔偿金条款即若被告逾期付款需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以平衡双方权益;适时督促被告方及时付款,确保案件自动履行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周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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