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我院在县领导的关心、协调下圆满化解一起长达十六年的诉讼案件。 原告张某某、金某某的兄弟姐妹为祖遗房屋财产纠纷历经长达16年的诉讼,1996年4月,经原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丽中民终字第85号判决书确定祖遗房屋与空宅基地各二间由原告等7兄妹按份共有。2003年2月,经共有人协商约定,坐落在青田县鹤城镇纸鸢岩x号右首边一间简易房归俩原告所有。因占居在该简易房内的胡某某(系原告某某、金某某的外甥)、张某某夫妇不予腾房,俩原告于2003年3月6日以要求被告胡某某、张某某腾房为由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6月3日作出判决,支持俩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腾空房屋,归还原告居住使用。但是,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俩被告仍不予腾房,俩原告遂向我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胡某某、张某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另无住处,两个子女上学费用都要靠政府资助,并且双方积冤较深,本案执行陷入困境。为此,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要求解决此案。我院对此高度重视,今年我县政府推行廉租房政策,我院领导立即将本案情况向县长汇报,分管廉租房工作的陈铭副县长十分重视,立即签字指示主管部门从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出发,优先安排廉租房一套,以解决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问题。被执行人领到廉租房钥匙后,主动腾空了诉争房屋。2014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遗孀尹某某(82岁)从我院执行干警的手中接过了诉争16年的座落在青田县鹤城街道纸鸢岩2号右首边一间简易房屋的两把门钥匙。至此,这件长达16年的诉讼案件终得化解,双方当事人都对我院表示感谢。(执行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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