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助力家事审判 我院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有争议且难以举证的家事纠纷案件,聘请社会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约谈等方式,调查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并出具书面意见,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目前已适用家事纠纷8件,效果良好。主要做法:一、聘任合适人选。从乡镇、街道妇女主任、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普通群众中聘任热心、综合素质能力强、具有一定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为家事调查员,首批已聘任53名,覆盖县域5镇8乡以及四个人民法庭所在乡镇所辖行政村,其中海外家事调查员13名,分布意大利、西班牙等7个国家。二、开展全面调查。根据案件实际,联系当事人所在乡镇、村或街道、社区各一名家事调查员,通过走访邻居、亲属、社区、工作单位及约谈双方当事人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历史状况、家庭经济现状、子女情况、亲友情况等家庭信息及纠纷缘由、双方及亲友对纠纷意见等案件信息。若当事人在国外的,则委托相应的海外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三、进行庭前调解。法院向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庭前调解通知书和庭前调解传票。借用乡镇府调解室、司法所调解室、村委会调解室等场所作为庭前调解咨询室,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到当地调解咨询室接受家事调查员的调解,双方尽可能就婚姻、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调解成功,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如调解失败,则另排期开庭。四、及时书面反馈。家事调查员就调查、调解及平时工作生活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填写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当事人综合评分表和调解情况反馈表,其中当事人综合评分表以量化打分的形式评价当事人双方感情度、家庭责任感、孩子对双方依赖程度等情况。要求家事调查员认真填写并及时反馈给承办法官,反馈信息作为法官裁判参考。(刘梦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