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华侨的对话 ――涉侨婚姻家庭类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文/周小敏 (场景:法院某办公室,一法官、一国外归来华侨,在就某案件咨询后,双方发生的一系列对话。) 华侨:你们法官很厉害啊!离不离婚都是你们说了算。 法官:实事求是的说,就目前来看,我们只是法律的解释者,我们所掌握的权力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大。要不要离婚,首先是夫妻才能决定。古人就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之间到底还有没有感情,你们自己最清楚。法官只能依照你们提供的材料、根据逻辑推理决定适用哪条法律。 华侨:我和我老婆明明都分居好多年了,你们怎么还说我们的夫妻感情还可以,还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认定 法官:这些年,你们夫妻虽然分居异国生活,但一直不都还是有联系的吗?再说虽然离婚是个人的自由,但离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正如结婚不只是两个人的结合。两个人建立一个家庭后,会有子女、共同置办财产,甚至因为家庭生活对外借债。你觉着你们感情不和可以离婚了,但你有没有考虑过对方是否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你们的孩子有没有准备好适应单亲家庭的生活?你们的亲戚朋友有没有适应从亲密无间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更何况财产、债务处置都需要时间。缔结婚姻需要一个酝酿感情的过程,解散婚姻难道就没有适应孤独的过程? 华侨:如果我坚决要求离婚,是不是可以单方离婚?准予离婚条件 法官:是有这么一回事,不过必须是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望;或有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就可以判决准予离婚。若另一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话,就必须积极应诉,表明自己要求和好的意愿,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话,也有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 华侨:听说法院如果第一次起诉不给离婚,第二次起诉一定会给离婚,是不是真的?准予离婚条件 法官:不是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和好可能,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的,不管是第几次诉请离婚,法院都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华侨:好吧,我家里人也有一些相关离婚的问题,拜托我来问下。我哥哥现在定居在意大利,他老婆是外省人,他应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离婚案件管辖 法官: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也规定了几种特定情形下的法院管辖权,如: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4、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这一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你哥哥的老婆居住在国内的话,一般应到你哥哥的老婆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如果符合上述特定情形,则可依据具体情形依据选择管辖法院。 华侨:那我哥哥如果要起诉离婚的话,需要哪些材料?诉请离婚所需材料 法官:到法院起诉离婚,一般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及子女身份证明(如护照、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等);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若提供国外出生证明的需经国外公证部门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同时还需提交中文翻译); 4、结婚证原件或婚姻关系证明; 如系事实婚姻关系,即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现欲办理离婚手续的,需开具证明,证明原、被告系事实夫妻关系,并加盖村委及乡、镇印章。 如已办理结婚证但遗失或毁损的,当事人须补领结婚证;无法补领的,可到领证部门调取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并提交已在相关报刊刊登结婚证遗失、毁损启事的证明。 5、若分割财产,需财产证明(如存折、房产证明等); 6、其他待证事实的相关证明。 特别注意:若本人不能回国办理相关诉讼手续,必须还要提交:1、授权委托书,如委托近亲属的,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离婚意见书。 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和民事起诉状,都需到使、领馆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凡是向法院提交的上述材料需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形式,待证事实,并向法院提供正本、副本各1份,当事人留底1份。 华侨:具体有关离婚诉讼的法律文书怎么写呀?诉请离婚所需法律文书样本 法官:这里是相关法律文书的例文,可以叫你哥哥看看,如果实在不会写,可以委托律师或懂法律的人写。附离婚诉讼所需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本。 民事起诉状(离婚类 例文) 原告:张三,护照号码CHN G1010101,1901年01月01日出生,男,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A小区101室,现住外文地址及中文翻译,国内联系电话11101001010。 被告:李四,护照号码CHN G2020202,1902年02月02日出生,女,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A小区101室,现住外文地址及中文翻译,国内联系电话11102002020。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张小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3、其他诉请。
事实与理由 写明原、被告相识、结婚领证时间、地点。双方生育子女情况及子女生活现状。双方出国时间及生活现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置办共同财产、有无共同债权、债务等相关情况。其他需说明的事实。 原告诉请主张的理由说明。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三(指印) ××××年×月×日
离婚意见书(离婚类 例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 我诉被告李四(或原告张三诉我)离婚纠纷一案,因本人身在国外,无法亲自参加诉讼,现特发表如下意见: 一、 我坚决与被告李四(或我同意与原告张三)离婚(写明自己的离婚意见); 二、 婚生子张小三由我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子女抚养费,若原告不愿意出抚养费,我愿意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写明婚生子女抚养处理意见); 三、 婚后我们没有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写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四、 (写明其他处理意见) 五、 其他未尽事宜由代理人决定。 以上声明内容确为我真实意思表示,请贵院予以采纳。 声明人: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离婚类 例文) 委托人:张三,护照号码CHN G1010101,1991年01月01日出生,男,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A小区101室,现住外文地址及中文翻译,国内联系电话11101001010。 被委托人:张大三,护照号码CHN G2020202,1962年02月02日出生,男,汉族,务工,住,联系电话11102002020。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委托张大三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代收诉讼文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等。 委托权限: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华侨:我哥哥工作比较忙,不方便回国,可是他很想参与庭审和对方说个清楚,有没有办理?QQ庭审条件 法官:如果你哥哥办理了有效的委托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起诉材料后,他可以申请法院进行QQ庭审,如果经法院审查,符合QQ庭审条件,他便可以通过QQ网络视频软件参与庭审。 华侨:听说他老婆背着他和别人生了一个孩子,这个他老婆村里人都知道的,你们法院会不会去村里问问呀,总不会不调查就裁判吧?举证责任 法官: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往往依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有少数法定情形,法院才可以依职权调查,所以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华侨:证据都应该什么时候提交给法院呀?举证期限 法官:当事人应该及时举证,具体举证时间可以查看本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注明的举证期限。一般情况下,本院对简易程序举证期限指定为15天,对普通程序的举证期限指定为30天。若超期举证,可能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华侨:我们家为了给我哥哥的老婆办出国手续花了很多钱,现在他们都要离婚了,他老婆是不是应该把办出国的钱全部还给我们家?共同生活花费 法官:有关为办理出国手续花费的费用问题,这在侨乡极为普遍,往往花费不菲,如果这笔支出系一方家属对原、被告生活的补助,往往具有赠与的性质,这在日后主张返还,难得法院支持;如果系一方家属出借给原、被告使用,则这些债务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但在夫妻关系尚好期间,亲属之间的资金往来往往没有出具相关凭证,这在发生纠纷时,若对方不予认可,就要承担难以举证的不利后果。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往往认为如果夫妻关系好,父母亲戚给的钱就是赠送的性质,如果夫妻关系不好了,这些钱就是债务的性质,这种以夫妻关系的好坏定款项性质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这将为日后出现纠纷埋下隐患,一旦对方对债务不予认可,往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华侨:我还有一妹妹已经有2年多和老公无法联系了,现在她想离婚,是否可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下落不明可公告送达 法官:你妹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供可能联系到被告的方式,包括被告本人及其国内亲属的电话、通讯地址、QQ等,若仍无法提供,须提供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村委、社区工作人员的电话。本院在了解调查后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涉外的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届时,若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审判。 华侨:我这个妹妹的孩子是在国外出生的,国内也没有上户口,直接提交国外的出生医学证明给法院是不是就行了?国外形成证据形式 法官:不行。若提供国外出生证明的须经国外公证部门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同时还需提交中文翻译。 华侨:小孩一直都是我这个妹妹自己带着的,如果离婚的话,小孩是不是一定能判给她?抚养费一般会怎么判?子女抚养 法官: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针对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应尽量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双方因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具体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华侨:这么多年,他老公都没有付过小孩子的生活费,是不是应该把之前我妹妹抚养孩子的费用算给她?子女抚养费 法官: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前提下,一方为抚养子女所支出的财产和费用其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所以有关这方面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华侨:我还有一个朋友的老公也到法院起诉和她离婚了,他们两夫妻在国外打拼十来年了,没想到也要走到离婚这一步,她很是郁闷?离婚应诉材料 回答:遇到离婚诉讼的事情,请不要郁闷,保持冷静,考虑下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及时亲自或委托亲属到法院了解反应情况并积极办理相应的手续应诉,有效行使自身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让权利躺着睡觉”,否则事后后悔也将于事无补。若你朋友身在国外,无法亲自应诉,则应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如委托近亲属的,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离婚意见书; 3、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提交书面民事答辩状,也可以当庭口头答辩; 4、其他与主张要求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民事答辩状都需到使、领馆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凡是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的需附证据清单,列明证据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形式,待证事实,并向法院提供正本、副本各1份,当事人留底1份。 华侨: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在国外还开了间店面,买了辆车,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们法院会如何处理?国外财产分割 法官:对于在中国境外取得的财产,必须有足以证实相关财产的凭证,否则法院不宜分割处理。且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境外财产在国内分割后,境外相关部门是否认可的问题。一般境外财产,当事人双方在境外分割为宜。此外,当事人提供的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必须经国外公证部门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同时还需提交中文翻译。 华侨:他们结婚后,男方找女方亲戚借了很多钱,当时没想到会离婚的,所以都没有写借条的,现在男方起诉离婚了,是不是可以叫男方把欠的钱都还清?债务处理 法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除非能够证明系一方个人债务等法律规定情形。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相关债务的存在,且对方当事人亦不予认可,则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无法处理,相关债权人可就相关权利另行主张。 华侨: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在国内共建了房屋,目前还没有办房产证,离婚时候能不能分?尚未取得产权凭证的财产分割 法官: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离婚时,夫妻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处理。 华侨:他们结婚二十来年了,现在男方说离婚就离婚,我这个朋友是不是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离婚损害赔偿 法官: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无法予以支持。有关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具有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定情形(如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否则难得法院支持。 华侨:我听说个人婚前财产经过8年会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这回事啊?个人财产 法官:不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存在经过一定期限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形,所以不论多少年,婚前的财产都不会直接转化为共同财产。但请注意个人财产不会因为时间因素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经过一定程序或者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成为共同财产的,如个人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则一般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华侨:对了,他们的户口还上在一起的呢,如果离婚了,对方的户口不迁出去怎么办?离婚后户口问题 法官:户籍迁出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管辖范围,应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反映解决。现实生活中,离婚后,一方户口不迁出,并不会对双方实体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若实在造成困扰,而对方又无处可迁,可以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分户处理。 华侨:离婚时,可不可以要求对方不能给小孩改姓?婚生子女姓氏问题 法官: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当然是可以的。但若在离婚时,对此未达成一致协议,当事人依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修改姓名,法院也无法干涉。 华侨:结婚了还要离婚,真是麻烦,还不如不办结婚证了。如果只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要分开的话,还要到法院来解除同居关系吗?同居关系 法官:这要分情况讨论。对于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系事实婚姻关系,若分开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而于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并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婚前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的保护,不需要到法院来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但双方对同居关系期间的子女抚养、共有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则需要到法院予以处理。对同居关系期间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同居生活期间有证据足以证明系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有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非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如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同居关系的双方对共有财产一般按按份共有处理,即由双方出资额确定的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财产分割的,这大大不同于婚姻关系中按共同共有分割财产的原则。所以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话,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最好还是办理下结婚登记手续。 华侨:谢谢你那么耐心地回答了我那么多问题。看来你们法官也挺不容易的,要处理那么多琐事。 法官:其实只要彼此间多一点尊重,多一点理解,事情就好办了。你现在知道要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官有多难了吧!首先,他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就是所谓的讲良心,一个没有基本道德底线的人,一旦成为法官也只会道德败坏、违法乱纪。其次,他不仅需要精通法律,更需要对人伦道德的深刻理解。这种经验,很少能够通过书本学习获得,只能是依赖于长期的日常生活经验积累。第三,要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在对事物作出判断时能够摆脱一切外在的迷惑,远离喜爱、愤怒、哀怜、快乐、恐惧、憎恶的影响,在内心中依照法律确立的原理作出最符合一般正义观念的裁判。第四,在审理案件时要有耐心,能够集中注意力,对倾听的结果得整理、分析,这就要求较高的记忆力。 华侨:果然是隔行如隔山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