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张三,护照号码CHN G1010101,1991年01月01日出生,男,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A小区101室,现住外文地址及中文翻译,国内联系电话11101001010。 被委托人:张大三,护照号码CHN G2020202,1962年02月02日出生,男,汉族,务工,住,联系电话11102002020。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委托 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代收诉讼文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等。 委托权限: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