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以推进国有土地收储的方式,顺利执结20起涉飞鹤山庄系列执行案件,涉案标的3314.77万元,实际执结标的2845.71万元。该案社会关注度极高、影响大,我院通过争取政府介入,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被执行人刘永利(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别墅小区飞鹤厅6-47号),从2012年11月开始,以资金周转、经营需要为由向吴光国等15人多次借款,并以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青田县飞鹤度假山庄承担保证责任或以自己与山庄名义共同借款。借款后,刘永利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各申请人多次催讨剩余本金及利息无果,遂将其诉至我院并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我院依法查询了刘永利的财产情况,发现并查封了鹤城街道公园路6号等3处房产、瓯南街道石郭坑底8号等3个地块和青田县飞鹤夜休农家茶座等2处股权。但由于房产均已被抵押或其他法院查封,地块均已被县政府征用,股权价值低,申请人要求暂时不予处置,刘永利暂时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后经被执行人反映,青田县国土局对飞鹤山庄地块曾有收储意愿,但因该地块被查封,收储无法推进。执行局立即加强与县国土局的联系,同时积极联系各申请人,共同作出协调方案。在历时半年的多方协调,达成收储方案,最终执结标的2845.71万元,执结案件20起。既实现了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推进了飞鹤山庄陈年积案的清理工作,又推进了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储工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