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依据是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执行依据是法院行政裁判文书,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当事人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2、行政机关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期限为180日,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5.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