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2.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6.以被执行人财产所有地为依据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的财产状况证明。
(三)执行依据及管辖
1.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
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3.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4.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的联系方式。
3.代为申请执行的,就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应提交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
4.申请执行的依据原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申请执行人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
(五) 申请执行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申请执行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材料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
2.份数: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一份。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执行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六)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